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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劳动合同法》的高校工会职权分析

2009年11月09日 14:49  点击:[]

我国第一部对劳动合同进行规范的专门法律——《劳动合同法》已于2008年1月1日施行。《劳动合同法》对工会职权作出了明确规定,同样也对高校工会履行维权职责提供了法律依据,对高校工会维权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劳动合同法》的施行,对高等院校工会构建和谐健康的劳动关系,规范和引导劳动用工行为,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提出了新要求、新任务,使高等院校工会工作面临新的机遇和挑战。

一、《劳动合同法》关于工会职权的规定

  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既是工会的基本职权,也是工会的基本职责。《劳动合同法》在劳动者权利的保护、用人单位的义务等方面有许多可圈可点之处。笔者认为,该法的最大亮点之一在于其对工会职权的规定,即工会具有协商权、异议权、签约权、起诉权和监督权。
  1.工会的协商权。在《劳动合同法》颁布之前,我国对工会协商权并无直接的法律规定,间接涉及工会协商权的法律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但这两部法律也没有明确赋予工会以协商权,使工会在实践中行使协商权缺少明确的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则弥补了这一不足,其在第一章“总则”的第4条至第6条中,分3个部分对工会的协商权作了规定:(1)工会对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的协商权。包括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制定、修改或者决定中的协商权;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实施过程中的协商权。(2)工会在“三方机制”中的协商权。这个“三方”,指的是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在这个“三方机制”中,工会不但有权与企业方面进行协商,而且有权与政府进行协商,以保证三方有一个畅通的沟通渠道。(3)工会在“集体协商机制”中的协商权。在这个“集体协商机制”中,与用人单位进行协商的不可能是劳动者个体,只能是把劳动者组织起来的工会,而且工会的协商权应该是全方位的。
  2.工会的异议权。《劳动合同法》在第四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的第41、43条规定了工会的异议权。具体而言,工会的异议权分为以下两个部分:(1)对用人单位经济性裁员时的异议权;(2)对劳动合同履行的异议权,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对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时工会的异议权;二是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或劳动合同约定时工会的异议权。
  3.工会的签约权。这里的签约权,指工会和用人单位签订集体合同的权利。《劳动合同法》在第五章第一节“集体合同”的第51条至第54条对工会的签约权作了规定。《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对工会签约权的基本规定是相同的,明确了集体合同的签约双方只能是工会和用人单位。两部法律均规定: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通过协商,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订立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法》还就尚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集体合同的订立和产业工会的签约权等问题作出规定。
  4.工会的起诉权。《劳动合同法》第56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集体合同,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工会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工会的起诉权是从工会的签约权引申出来的一种职权。因为,既然集体合同是工会和用人单位签订的,基于合同的相对性,用人单位违反集体合同只能由工会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再者,用人单位违反集体合同,受到损害的将是全体职工,由职工“单打独斗”,不但起不到好的维权效果,而且会增加仲裁、诉讼的成本,浪费社会资源。所以,当履行集体合同中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时,由工会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是最合适的。
  5.工会的监督权。《劳动合同法》在第六章“监督检查”的第73、78条对工会的监督权作了规定。这些规定把工会的监督权分为了对劳动行政部门的监督和对用人单位的监督两个部分。在对劳动行政部门的监督权问题上,《劳动合同法》第73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在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工作中,应当听取工会、企业方面代表以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所以,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主动听取工会的意见。同时,工会如果认为劳动行政部门监督管理存在问题,也有权提出意见和建议。在对用人单位的监督权问题上,《劳动合同法》第78条规定:“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工会有权提出意见或者要求纠正;劳动者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的,工会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对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应该是工会的主要工作。本条还暗含了工会应帮助劳动者诉讼,也可代理劳动者诉讼的意思。
  以上5个方面的职权是一个有机的整体,对维护我国劳动者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工会职权对高校工会具有法理适用性

  《劳动合同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该法条的规定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与其工作人员建立的劳动关系纳入到《劳动合同法》的调整范围内。《劳动合同法》已在附则中规定: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未做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由此可以看出,《劳动合同法》在调整范围上相较于之前的《劳动法》有着一定的进步性,它把涉法的范围延伸到事业单位。高校工会作为高校教职工合法权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自然适用《劳动合同法》对工会职权的规定。不仅如此,《劳动合同法》作为专门规范劳动合同的法律,进一步将高校工会维权的工作职责、工作内容和工作对象,更加明确化、具体化了,由此也赋予了高校工会维权工作崭新的使命。

三、高校工会维权存在的困境分析

  高校工会以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为基本职责,但高校工会在维权过程中存在自身难以克服的维权困境,造成这种困境的主要原因是维权机制与管理体制之间的矛盾与冲突。
  1.高校工会的独立性不足。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群众组织,是在党的领导下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的群众性组织。从法律属性来看,高校工会是高校教职工的自治性社团,其本质属性是“群众性组织”。其能否做到“依照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取决于整个国家的政治体制改革的进展和高校民主管理机制的形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的规定,通过高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授权,工会获得了代表和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的权力;但在实际工作中,高校工会被视为“准行政机关”,工会的办公场所及所需资金由学校提供,工会的“独立性”不足,使工会在维权中处于进退维谷的境地。
  2.高校工会工作人员队伍存在年龄偏大、专业知识贫乏、结构不合理等问题。在新的时代背景下,工会的职能是以维权为主。维权知识和能力的缺乏致使高校工会在维权中处于想维权但又不知如何维权的困境。所以,高校工会应与时俱进,实现工作人员知识化、专业化,以及人员结构的合理化,加强《工会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维权法律知识的学习,不断提高维权的能力和水平。
  3.高校内部和外部维权机制的不完善。目前,高校内部维权机制不完善表现在:很多高校将劳动人事争议调解机构设在人事处而不是工会,使争议的解决机构缺乏中立性,也使工会职责不清;没有完善的争议解决规则,存在“一纠纷一规则”,争议的解决成为个案的解决等。外部维权机制的不畅通,表现在现存的人事争议法律制度和诉讼制度之间的矛盾,导致高校的教职工权益受到侵犯之后,工会在维护职工权益的过程中存在“诉求无门”的困境。
  4.维权机制与管理体制的矛盾与冲突。《劳动合同法》施行后,对“编外”“合同工”、“临时工”、“农民工”合法权益的保障,除了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及监督检查等各个环节,很重要的内容是对他们劳动收益平等权利的保障。这从根本上引起了高校用工方式和用工理念的变革。在高校管理体制不变的情况下,人员使用和经费获得的方式也不会发生变化,本来就短缺的高校办学经费会雪上加霜。工会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要求,开展维护“编外”人员合法权益的工作,也就成了影响高校收入分配方式、改变高校收入分配格局的行为;工会所要协调的关系,不仅包含了和高校行政管理、用人部门的关系,还涉及了在编教职工与“编外”人员的关系,在编教职工与高校行政管理、用人部门的关系。而工会的行政化地位,势必引起了维权机制与编制体制、经费体制的冲突与矛盾。这种矛盾与冲突,使高校工会在维权工作中处于进退两难的境地。

四、高校工会维权职责的实现机制

  高校工会维权职能的实现需要完善的内部机制和外部机制。内部机制包括源头维权机制,即通过参与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的协商、决策,避免损害职工利益的政策出台,实现源头维权;过程维权机制,通过帮助教职工签订劳动人事合同、参与高校与教职工的争议解决过程,在争议解决的过程中实现工会对教职工权益的维护。外部机制即通过完善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支持教职工的仲裁和诉讼、履行监督职能,实现通过外部机制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新法为工会维权职能的实现提供了制度性保障。
  (一)完善高校工会维权的内部机制。
  1.参与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的协商、决策。《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异议,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所以,高校工会必须参与到涉及高校教职工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的协商、决策过程,在参与中实现对高校教职工权益的源头性保护。
  2.帮助指导教职工签订劳动人事合同。由于教职工劳动人事法律知识缺乏,教职工对如何签订劳动人事合同、签订什么样的劳动人事合同不太清楚;高校的劳动人事合同中可能存在侵害教职工利益的“霸王条款”,所以高校工会应发挥其在维权法律知识方面的专业优势,从专业的角度和维权的角度帮助指导教职工签订劳动人事合同。新法明确规定,工会应当帮助、指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并与用人单位建立集体协商机制,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高校工会应当努力改善人员结构、提高人员素质,加强对教职工在劳动人事合同签订过程中的指导,避免高校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在劳动人事合同中损害教职工的权益。
  (二)完善高校工会维权的外部机制。
  1.完善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也称劳动关系三方原则。根据国际劳工组织1976 年144 号《三方协商促进国际劳工标准公约》规定,三方机制是指政府(通常以劳动行政部门为代表)、雇主和工人之间,就制定和实施经济与社会政策而进行的所有交往和活动。即由政府、雇主组织和工会通过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运作机制共同处理所涉及劳动关系的问题,如劳动立法、经济与社会政策的制订、就业与劳动条件、工资水平、劳动标准、职业培训、社会保障、职业安全与卫生、劳动争议处理以及对产业行为的规范与防范等。三方协商体现了政府、用人单位、工会三方的平等参与理念,有利于从源头上强化对劳动者合法权利的保护。我国《工会法》、《劳动法》中都规定了工会应参与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新的《劳动合同法》第五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劳动关系方面的重大问题。进一步明确了三方协商机制在协调劳动关系、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中的地位和作用。高校工会应建立健全与学校人事部门、用工部门三方的协调机制,从源头上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2.以自己的名义诉讼,维护教职工整体利益。《劳动合同法》第4 条赋予工会代表职工与用人单位签订集体合同的权利,并也明确规定在用人单位违反集体合同、侵犯职工劳动权益时,工会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不成的,工会可依法提起仲裁和诉讼。所以,在高校应推行高校工会代表教职工与学校签订集体劳动合同或人事合同,赋予高校工会以自己的名义申请仲裁和提起诉讼的权利,从而通过集体合同实现对教职工权利的保护。
  3.履行监督职能,支持教职工诉讼,维护个体利益。《劳动合同法》第78 条规定工会对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进行监督,当用人单位违反法律和合同规定,工会有权提出意见或者要求纠正;劳动者申请仲裁或是提起诉讼的,工会应给予支持和帮助。高校的工会应发挥自己的监督职能,通过监督和支持教职工的诉讼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应 飚 张国方 李小东 浙江大学管理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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