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学院工会[2018]12号
关于经费独立核算单位工会经费拨缴的若干意见
根据上级有关部门关于工会经费的规定,在全面测算及反复听取分工会意见建议的基础上,经学校计财处、工会、教代会经审委等部门的研究讨论,并报请分管工会校领导同意,现就经费独立核算单位的工会经费拨缴办法作如下规定:
一、适用对象
本规定适用对象为元培学院、上虞分院、附属医院等经费独立核算单位。
二、工会经费上解办法
各单位应按当年度本单位全体工会会员工资总额的2%上解工会经费,具体的上解办法如下:
(一)属学校事业编制的工会会员
1.学校计财处根据当年度市人事局核定的各单位校编人员工资总额的2%按季度代扣工会经费,其中40%上解市总工会,60%划拨学校工会账户。
2.各单位校编人员年度工资标准总额高于学校绩效工资标准的,超过部分的2%工会经费,由各单位划交学校工会账户。
(二)其他工会会员
1.各经费独立单位的自聘事业编制人员和人事代理工资总额2%的工会经费按季度上解,其中40%上解市总工会,10%划交学校工会账户,50%留存在分工会。
三、经费清算时间
各单位清算工会经费的时间为每年1月底。
四、其他事项
(一)经费独立核算单位的事业编制人员的工会福利、节日慰问及生日蛋糕卡等由校工会承担。
(二)经费独立核算单位的自聘事业编制人员和人事代理的工会福利、教职工节日慰问及生日蛋糕卡由各分工会自行承担。
(三)经费独立核算单位的事业编制人员、自聘事业编制人员和人事代理参加学校工会组织的各类评奖评优,文化体育等竞技性比赛,费用由学校工会承担。
(四)所有应在福利费中开支的经费,包括事业编制人员、自聘事业编制人员和人事代理,由各经费独立单位福利费中自行承担。
缴纳工会经费是各单位的法定义务,是会员在工会组织内部享受权利的物质基础,同时也是学校工会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单位要依法依规足额及时缴纳。教代会经审委将不定期对各单位的工会经费缴纳情况进行督查、指导。
本规定自
2018年
1月
1日起
实施,由校工会会同校计财处、校教代会经审委负责解释。
备注:根据《工会法》及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的解释,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和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校工会
校计财处
校教代会经审委
2018
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