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届三次双代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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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文理学院第五届“双代会”五个工作委员会条例

2012年05月21日 00:00  点击:[]

绍兴文理学院“三育人”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和加强学校“三育人”工作,根据《绍兴文理学院“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工作实施细则》的规定和“三育人”工作委员会的工作,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三育人”工作委员会是教代会执行委员会领导下的专门工作机构,负责教代会有关“三育人”方面的组织协调工作;执行教代会决议,对教代会负责,并定期向教代会执行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三条 “三育人”工作委员会委员由教代会执行委员会选举产生,委员27人,其中设主任1人,另设秘书1人。

第四条 “三育人”工作委员会任期与教代会执行委员会任期一致,一般工作至下届教代会选举产生新一届“三育人”工作委员会止。

第五条 “三育人”工作委员会的主要工作任务:

1.部署全校师德师风建设和“三育人”工作的总体要求和安排,考核各单位“三育人”工作开展情况。“三育人”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校工会,其职责是根据委员会部署,组织落实各项具体工作。

2.重视和加强“三育人”工作的调研,鼓励教职工开展“三育人”工作的研究,不定期召开“三育人”工作专题研讨会和经验交流会,推进“三育人”工作

3.学校每两年评选一次“三育人”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对在“三育人”工作中取得优秀成绩的集体和个人,授予“三育人”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荣誉称号。

第六条 若有议题需进行投票表决,参加的委员人数必须超过全体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二方能进行。

第七条 每年召开1至2次委员会会议,遇有重要事项,由主任临时召集会议。

第八条 本条例自第五届教代会“三育人”工作委员会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九条 本条例由第五届教代会执行委员会负责解释。

绍兴文理学院住房与福利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一条 为加强与规范学校住房与福利工作,根据《浙江省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基本标准》的规定和教代会住房与福利工作委员会的工作,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住房与福利工作委员会是教代会执行委员会领导下的专门工作机构,负责教代会有关教职工住房与福利方面的工作;执行教代会决议,对教代会负责,并定期向教代会执行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三条 住房与福利工作委员会委员由教代会执行委员会选举产生,委员11人,其中设主任1人,另设秘书1人。

第四条 住房与福利工作委员会任期与教代会执行委员会任期一致,一般工作至下届教代会选举产生新住房与福利工作委员会止。

第五条 住房与福利工作委员会的主要工作任务:

1.参与学校有关教职工住房、医疗、保险、劳保等方面改革与建设的决策,提出合理化建议,协助学校做好集体福利工作。

2.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研究教职工集体住房与福利方面的有关问题,并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3.根据教职工福利费使用的有关规定,监督检查学校和各单位福利费的使用情况。

4.对教职工反映的住房与福利等问题进行调研,及时向有关职能部门反映,争取妥善解决。

第六条 若有议题需进行投票表决,参加的委员人数必须超过全体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二方能进行。

第七条 每年召开1至2次委员会会议,遇有重要事项,由主任临时召集会议。

第八条 本条例自第五届住房与福利工作委员会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九条 本条例由第五届教代会执行委员会负责解释。

绍兴文理学院提案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教代会提案征集和落实工作,根据《浙江省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基本标准》的规定和教代会提案工作委员会的工作,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是教代会执行委员会领导下的专门工作机构,负责代表提案的征集、审查和督促检查提案的处理与落实,执行教代会的决议,对教代会负责,并定期向教代会执行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三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委员由教代会执行委员会选举产生,委员11人,其中设主任1人,另设秘书1人。

第四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任期与教代会执行委员会任期一致,一般工作至下届教代会选举产生新提案工作委员会止。

第五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的主要工作任务:

1.认真做好提案征集工作。

2.对征集的提案进行分类整理、审查,提出是否立案的意见。

3.将立案的提案送学校相关领导签批并转有关职能部门承办;将未立案的提案作为意见和建议转交有关单位处理。

4.督促、检查有关职能部门按期答复办理提案。提案整体办理结果最终上报教代会执行委员会,对提案处理有异议的或处理不及时的,由提案工作委员会协调或督促解决。

第六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应本着对代表和教职工负责的精神,认真履行职责,使代表的提案做到件件有着落,案案有交待。

第七条 每年写出提案征集、处理情况工作报告,定期向教代会执行委员会和教代会代表大会报告提案处理落实情况。

第八条 若有议题需进行投票表决,参加的委员人数必须超过全体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二方能进行。

第九条 每年召开1至2次委员会会议,遇有重要事项,由主任临时召集会议。

第十条 本条例自第五届教代会提案工作委员会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十一条 本条例由第五届教代会执行委员会负责解释。

绍兴文理学院青年教职工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工会青年教职工工作,充分发挥青年教职工在学校改革和发展中的作用,根据《浙江省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基本标准》的规定和青年教职工委员会的工作,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青年教职工委员会是工会委员会领导下的专门工作机构,负责工会委员会有关青年教职工方面的工作,并定期向工会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三条 青年教职工委员会委员由工会委员会选举产生,委员13人,其中设主任1人,设秘书1人。

第四条 青年教职工委员会任期与工会委员会任期一致,一般工作至下届教代会选举产生新青年教职工委员会止。

第五条 青年教职工委员会的主要工作任务:

1.帮助青年教职工不断提高业务素质,组织开展社会调查、社会实践、技能竞赛等形式多样的活动,营造钻研业务、奋发进取的成才环境和氛围。

2.积极开展适合青年教职工特点、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各种活动,提高文化素养,陶冶良好情操。

3.依法维护青年教职工的政治权利、经济权益和精神文化利益等合法权益。对青年教职工的工作、学习、生活状况开展调查研究,了解青年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及时反映其呼声,向学校提出建议,尽力为他们排忧解难,办实事、做好事。

4.动员和组织青年教职工为学校的改革发展献计献策,将他们的方案和建议及时向学校和有关部门反映,并反馈处理结果。

第六条 若有议题需进行投票表决,参加的委员人数必须超过全体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二方能进行。

第七条 每年召开2至3次委员会会议,遇有重要事项,由主任临时召集会议。

第八条 本条例自第五届青年教职工委员会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九条 本条例由第五届工会委员会负责解释。

女教职工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工会女教职工委员会组织建设和工会女教职工工作,根据《浙江省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基本标准》的规定和女教职工委员会的工作,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女教职工委员会是工会委员会领导下的专门工作机构,负责工会委员会有关女教职工方面的工作,并定期向工会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三条女教职工委员会委员由工会委员会选举产生,委员13人,其中设主任1人,另设秘书1人。

第四条 女教职工委员会任期与工会委员会任期一致,一般工作至下届教代会选举产生新女教职工委员会止。

第五条 女教职工委员会的主要工作任务:

1.对女教职工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引导女教职工树立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精神,全面提高女教职工的思想道德、科学文化、业务技能和健康素质,发现和培养女教职工中的优秀分子,并向各级组织积极推荐女教职工中的各类人才。

2.依法维护女教职工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等方面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同一切歧视、虐待、侮辱、迫害女教职工的行为作斗争。

3.组织女教职工积极参加校工会开展的各项活动,并结合女教职工的特点和意愿,开展有益于女教职工身心健康的各种活动。

第六条 若有议题需进行投票表决,参加的委员人数必须超过全体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二方能进行。

第七条 每年召开1至2次委员会会议,遇有重要事项,由主任临时召集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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