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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文理学院校内岗位设置与聘任办法(审议稿)

2012年12月05日 16:41  点击:[]

绍兴文理学院校内岗位设置与聘任办法

(审议稿)

为进一步深化校内分配体制改革,调动教职工的积极性,促进学校转型发展,根据上一轮校内岗位设置与聘任工作的实际情况,结合绩效工资实施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人员分类

(一)按照岗位性质不同将教职员工分为学术岗位人员和职员岗位人员两类。

(二)学术岗位人员为在学院和研究机构从事教学和科研工作的专任教师。

(三)职员岗位人员为校部机关工作人员、二级学院院部工作人员、实验员、辅导员、直属部门中的工作人员及学校工勤人员。

第二条 岗位设置

(一)根据国家人事部关于岗位设置管理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学术岗位人员岗位根据其专业技术职务和工作业绩设置13个等级。职员岗位根据其所聘任的职务及相关个人要素设置9个等级,其中一级、二级、四级和五级岗位又分Ⅰ、Ⅱ两档,Ⅱ档岗位为资深职员岗位。

(二)学术岗位人员13级岗位的聘任对象及各级岗位的岗位数原则上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竞聘一至四级岗,一至四级岗位为校聘岗位,其中一级岗的岗位数根据学校发展需要确定,聘任条件另行制订,二至四级岗的岗位数按1:3:6的比例确定。副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博士)竞聘五至七级岗,五至七级岗的岗位数按2:4:4的比例确定,原则上,学术岗位七级及以上岗位数量不超过学术岗位总数的50%。中级专业技术人员(硕士)竞聘八至十级岗,八至十级岗位数按3:4:3的比例确定;初级专业技术人员竞聘十一至十二级岗,其中十一级岗和十二级岗的岗位数按5:5的比例确定,十三级岗为员级。

(三)业绩特别优秀的非正高职称学术岗位人员可破格竞聘校聘学术岗位,其岗位另行追加,不占学术人员的岗位指标。

(四)职员岗位一至五级岗为校聘岗位,其余为院(部门)聘岗位。一至五级岗的数量根据上级规定以及学校关于处级干部职数设置等有关规定决定。原则上校聘职员岗位数不超过职员岗位总数的20%

第三条 聘任期限

本次聘任期限为3年,从20131120151231

第四条 学术岗位聘任条件

(一)校聘学术岗位

1. 进岗基本条件

1)师德高尚、教风严谨,能认真教书育人,热爱本职工作;

2)承担学校、学院或学科组织安排的专业教学与学科建设工作,遵守职业操守;

3)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业绩特别优秀的非正高职称教师。

2.进岗业绩条件

1)教学业绩

前三个教学业绩统计年(2009学年第二学期至2012学年第一学期)中,每年至少承担一门课程的教学工作,年均教学工作量达到《绍兴文理学院教师教学业绩考核实施办法》(绍学院[2009]150号)规定的标准,正高级职称146当量课时,副高级职称(博士)180当量课时,中级职称(硕士)210当量课时,且每学年的教学业绩考核为合格及以上。

经学校批准同意的脱产进修人员(含学术假人员)在脱产期间不作教学工作业绩要求。

2)学术业绩

根据竞聘对象前三个学术业绩统计年(20101120121130中的重点学术工作量情况及所在研究领域取得的影响力而定。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竞聘二级岗者须在前三个学术业绩统计年中主持国家级项目(不含小额资助或主任项目)或以第一完成人获得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成果奖或全国高校人文社科优秀成果奖或全国高校科学技术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三等奖及以上奖项或省部级科研、教学成果奖二等奖及以上奖项。

业绩特别优秀的非正高职称教师竞聘三级和四级岗须在前三个学术业绩统计年中主持省部级及以上科研、教学项目1项或以第一完成人获得省部级以上科研、教学成果奖1次。同时,业绩特别优秀的非正高职称教师,竞聘二至三级岗者前三个学术业绩统计年中的重点学术工作量还须达到被聘在相应岗级的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的重点学术工作量最小值的2倍;竞聘四级岗者前三个学术业绩统计年中重点学术工作量需达到被聘在四级岗的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的重点学术工作量最大值的2倍。

前三个统计年中达到上述进岗条件的专业技术职称人员,可竞聘二、三、四级岗位。

前三个教学业绩统计年中未达到教学业绩的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根据其学术业绩可在相应岗级的学术岗位上试聘一年。试聘期满按岗位职责中的教学工作要求考核,考核合格者可正式聘任,考核不合格者降一级聘任。

(二)院聘学术岗位

1.基本条件

(1)师德高尚、教风严谨,能认真教书育人,热爱本职工作;

(2)承担学校、学院或学科组织安排的专业教学与学科建设工作,遵守职业操守;

(3)具有副高级(博士)和中级(硕士)专业技术职称的学术岗人员,前三个教学业绩统计年中,每年至少承担一门课程的教学工作,年均教学工作量达到《绍兴文理学院教师教学业绩考核实施办法》(绍学院[2009]150号)规定的标准,副高级职称(博士)180当量课时,中级职称(硕士)210当量课时,且每学年的教学业绩考核为合格及以上。

2.由各学院根据自身实际和学校规定的基本条件、岗位比例,自行制订岗位聘任的具体条件未达到基本教学工作量的学术岗位人员,根据其学术业绩可在相应岗级的学术岗位上试聘一年。试聘期满按岗位职责中的教学工作要求考核,考核合格者可正式聘任,考核不合格者降一级聘任。

第五条 职员岗位聘任条件

(一)基本条件

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思想品德,能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及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与水平。

(二)进岗条件

一级岗位Ⅰ:正校级干部。

一级岗位Ⅱ:正校级巡视员。

二级岗位Ⅰ:副校级干部。

二级岗位Ⅱ:副校级巡视员

三级岗位:党委委员、校长助理。

四级岗位Ⅰ:正处级干部。

四级岗位Ⅱ:正处级调研员

五级岗位Ⅰ:副处级干部。

五级岗位Ⅱ:副处级调研员。

六级岗位:正科级干部、具有副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者、具有中级职称且实际工作满25年及以上者。

七级岗位:副科级干部、具有中级职称且实际工作满20年及以上者、实际工作满25年及以上者。

八级岗位:具有中级职称或硕士学位者、技师、实际工作满20年及以上者。

九级岗位:其他人员。

第六条 聘任办法

(一)校聘学术岗位聘任主要是在符合聘任条件的基础上,根据竞聘对象前三个学术业绩统计年中的重点学术工作量进行量化考核排序。同时结合竞聘对象前三个学术业绩统计年中获得的省部级及以上的个人荣誉、承担省部级及以上的基地、专业、团队、学科负责人的情况以及所在研究领域取得的业绩影响力,由校岗位设置与聘任工作委员会择优聘任。

(二)院聘学术岗位的聘任可参照此办法执行。

(三)职员岗位一级至五级岗位根据有关任命文件直接聘任。六至九级岗位由相关学院(部门)根据聘任条件在限定名额内择优聘任。

第七条 组织机构及工作职责

(一)学校成立校岗位设置与聘任工作委员会,成员由校级领导组成,其主要工作职责是:

1.领导全校校聘岗位的聘任实施工作;

2.对校聘岗位竞聘对象进行审议,确定各级岗位的拟聘人选;

3.负责研究校聘岗位聘任的有关问题;

(二)校岗位设置与聘任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成员由学校分管领导、人事处、教务处、科研处、学科建设处负责人组成,其主要工作职责是:

1.负责聘任工作总体安排与协调;

2.负责竞聘对象的资格审查,并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对竞聘对象业绩情况进行审核;

3.负责聘任工作政策咨询与宣传;

4.完成校岗位设置与聘任工作委员会下达的有关工作。

(三)学校设立校岗位设置与聘任工作监督协调小组,成员由校纪委办公室、监察审计处,工会,机关党委,计划财务处负责人组成。日常机构设在校纪委办公室、监察审计处,其主要工作职责:

1.接受教职工有关岗位设置与聘任的投诉、申诉,并就投诉、申诉进行调查;

2.调查结果及处理意见向校岗位设置与聘任工作委员会报告,并参与审议。

(四)各学院(部门)成立岗位设置与聘任工作领导小组。学院岗位设置与聘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由学院党政领导、工会主席和学科负责人组成;部门岗位设置与聘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由部门领导组成。其主要工作职责是:

1.负责院(部门)聘岗位的聘任实施工作;

2.拟订学院岗位设置与聘任实施办法;

3.对院(部门)聘岗位竞聘对象进行审核,确定各级岗位的拟聘人选;

4.研究讨论院(部门)聘岗位聘任的其他问题。

第八条 聘任程序

(一)学术岗位人员

1.校聘岗位的聘任程序

(1)学校在聘任之前先确定各级岗位的数量。

(2)竞聘校聘岗位的教师填写《绍兴文理学院校聘学术岗位竞聘申报表》,经学院初审后交校岗位设置与聘任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3)校岗位设置与聘任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对竞聘对象的业绩情况进行审核公示后,提交校岗位设置与聘任工作委员会评议,确定拟聘人员名单。

(4)校长办公会议讨论确定聘任人员名单并发文公布。

2.院聘岗位的聘任程序

(1)公布院聘岗位聘任实施办法。

(2)相关人员填写竞聘申报表,交各学院岗位设置与聘任工作领导小组。

(3)各学院岗位设置与聘任工作领导小组评议确定拟聘人员名单并公示。

(4)各学院将拟聘人员名单报校岗位设置与聘任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由学校发文公布。

(二)职员岗位人员

1.一至三级岗由上级组织发文聘任。

2.四级、五级岗岗位的聘任工作由校岗位设置与聘任工作委员会根据学校发文聘任。

3.其余岗位由各部门岗位设置与聘任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各岗位进岗条件提出拟聘人员名单,部门内公示后将拟聘人员名单报送校岗位设置与聘任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由学校发文公布。

第九条 学术岗位职责

学术岗位职责指学术岗位人员在聘期内必须完成的教学工作、科学研究工作和校内外服务工作,也是下一轮校内岗位聘任的主要依据。

1.教学工作:教师每年至少承担一门课程的教学工作,正高、副高(博士)、中级(硕士)职称人员的年均教学工作量分别达到146当量课时、180当量课时和210当量课时,且教学业绩考核合格及以上。

2.科学研究工作:教师要积极承担各类科研项目、撰写论文和论著、申报科研成果奖励以及服务地方社会经济发展等工作。正高、副高(博士)、中级(硕士)职称人员的年均基本科研工作量分别为7分、4分和1分。

3.校内外服务工作:指各类不计工作量的教书育人、教学建设、学科建设、公益服务等工作,每年达到64小时。量化办法由学院自行制定并考核。

第十条 职员岗位职责

职员岗位职责是职员岗位人员在聘期内必须履行的岗位职责,也是下一轮校内岗位聘任的主要依据。

1.服务意识强,能热情高效地为师生服务。

2.严格执行坐班制,准时上下班。

3.认真履行相应岗位职责,完成年度工作目标与任务。

4.开展与岗位相关的研究工作,不断提高服务能力与服务水平。

第十一条 聘期考核

各级岗位聘期满后由相应的聘任实施机构参照相应的岗位职责予以考核,考核结果作为下一轮聘任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相关规定

(一)教职员工的岗位聘任工作实行三年一聘。在一个聘期内,学术岗位人员若其专业技术职务或学历、学位发生改变则自学校发文聘任或取得学历、学位后的下月起自动进入新专业技术职务或学历、学位对应的最低等级进行聘任。职员岗位人员若其职级、职务或学历、学位发生改变则自学校发文聘任或取得学历、学位后的下月起按新职务、职级或学历、学位对应的等级进行聘任。

(二)新引进及录用人员按进校工作时间所在的上或下半月为起始时间实施聘任。学术岗位人员进校当年的教学工作量不作要求,学术业绩要求执行同岗级人员的进岗条件,涉及到进校工作以前时段的成果可计为进岗业绩,首次聘任时不占部门岗位数。职员岗位人员根据职员岗位的进岗条件进行聘任。

(三)二级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分管教学工作的副院长,不在本学科任职的学院书记,可以申请职员岗位。学术岗位的中层领导,进岗和考核时的基本教学工作量均为同级职称人员的一半。考核时基本科研工作量的要求与同职称学术岗位人员相同。

(四)聘任前三个学术业绩统计年拥有学术业绩的正高级职称职员岗位人员(校级领导除外)及因工作需要从学院学术岗位调至校部机关职员岗位工作的副教授或博士,可竞聘学术岗位,并就高享受学术岗位人员的基本工作奖,交叉选岗人员的岗位属职员岗。竞聘时其管理工作量可抵充相应教学工作量的要求。正高职称人员的学术业绩要求按校聘学术岗的进岗条件执行,教授或博士按其学科所在学院学术岗位的进岗条件执行。考核时其教学工作量不作要求,基本科研工作量的要求与同职称学术岗位人员的相同。

(五)20121231日前担任正校级巡视员、副校级巡视员、正处级调研员和副处级调研员的职员岗位领导,在干部聘期内分别聘在职员一级、二级、四级和五级的Ⅰ档岗位。在学院担任正处级调研员和副处级调研员的学术岗位人员,不再享受管理工作量补贴,其基本工作奖和考核奖之和分别不低于职员四级Ⅰ档和职员五级Ⅰ档人员的相应值。

201311后担任正校级巡视员、副校级巡视员、正处级调研员和副处级调研员的职员岗位领导,在干部聘期内分别聘在职员一级、二级、四级和五级的Ⅱ档。在学院担任正处级调研员和副处级调研员的学术岗位人员,不再享受管理工作量补贴,其基本工作奖和考核奖之和分别不低于职员四级Ⅱ档和职员五级Ⅱ档人员的相应值。

(六)职员岗位人员严格执行坐班制。如所在学科缺编,可以承担部分教学任务,年均周当量课时不得超过4课时,超过部分不计酬。职员岗位人员的课时费标准按学术岗人员超课时费标准的1/2执行。

(七)学术岗位人员的进岗条件以前三个学术业绩统计年度的业绩为依据。

(八)经组织部门发文保留待遇的人员在有效期内可享受相应的津贴。

(九)教学工作量按前三年中的有关办法计算。重点学术工作量按《绍兴文理学院重点学术工作量量化办法》(绍学院发〔201171号)和《绍兴文理学院教学优秀奖评选办法》(绍学院发〔2011185号)计算。科研工作量按《绍兴文理学院科研工作量计算办法(试行稿)》(绍学院发[2010]65号)计算。科研处、教务处、学科建设处分别审核各自相关部分工作量。

(十)攻读学位期间不以绍兴文理学院署名的个人学术业绩也可作为本次进岗的学术业绩。

第十三条 附则
(一)附属医院与资产经营公司人员不列入本岗位聘任实施办法范畴。

(二)经费独立核算的二级学院院聘岗位可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参照学校有关规定自行制定。

(三)本办法经学校党委会讨论同意后提交绍兴文理学院五届 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暨工会代表大会审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绍兴文理学院校内津贴分配实施办法》(绍学院发〔2010〕50号)和《绍兴文理学院岗位聘任实施办法》(绍学院发〔2010〕51号)同时废止。

(四)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附件:1.绍兴文理学院岗位设置与聘任工作组织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2.绍兴文理学院校聘学术岗位竞聘申报表

3.绍兴文理学院校聘职员岗位竞聘申报表

4.绍兴文理学院院(部门)聘职员岗位竞聘申报表

附件1

绍兴文理学院岗位设置与聘任工作组织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1.校岗位设置与聘任工作委员会

任:周达军 叶飞帆

员:宋培基 唐和祥 钱水祥 陈健尔

王建力 华小洋 邱卫东

2.校岗位设置与聘任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任:寿永明

员:陈均土 朱志勇 李益民 魏小琳

3.校岗位设置与聘任工作监督协调小组

长:

员:赵梁红 徐阳春

附件2

绍兴文理学院校聘学术岗位竞聘申报表

现任职务

任职时间

学历/学位

专业技术职务

晋升时间

教学业绩

统计时间

教学工作量

教学业绩考核等级

09学年第2学期至10学年第1学期

10学年第2学期至11学年第1学期

11学年第2学期至12学年第1学期

年均教学工作量: 当量课时。

学术业绩

类别

业绩情况(统计时间:2010.1.1-2012.11.30

分值

课题项目

填表说明:请写明项目名称、立项时间、结题时间、排名?/?。

论文论著

填表说明:请写明论文题目、刊物名称、级别、发表时间、排名?/?。

专利授权

填表说明:请写明专利题目、级别、取得时间、排名?/

应用对策

研究

填表说明:请写明题目、采纳部门、采纳时间、排名?/

科研经贯

填表说明:注1:没有列入上面课题项目计分的纵、横向项目经费。注2:请写明经费项目来源、经费到校的金额和时间。

获奖

填表说明:请写明获奖名称、获奖等级、获奖时间、排名?/

团队建设

填表说明:请写明团队建设名称、级别、立项时间、验收时间、排名?/

合计:

注:填写每栏业绩请按“填表说明”填写,填好后请删去“填表说明”。表格行数不够请自行添加。重点学术工作量按绍学院发〔201171号和绍学院发〔2011185号文件计算。

其他业绩特别情况说明:

本人签名:

学院(部门)

推荐意见

(盖章)

教务处审核意见

教务处负责审核教学工作量、教学业绩考核等级、教学类重点学术工作量。

(盖章)

科研处审核意见

科研处负责审核科研类重点学术工作量。

(盖章)

学科建设处审核意见

学科建设处负责审核学科建设类重点学术工作量。

(盖章)

人事处审核意见

人事处负责审核人员的基本信息。

(盖章)

岗位聘任机构

审定意见

经校岗位设置与聘任工作委员会审定通过,聘任 同志为学术岗 级岗位,聘期自 日起至 日止。

校岗位设置与聘任工作委员会主任(签章)

学校意见

(盖章)

附件3

绍兴文理学院校聘职员岗位竞聘申报表

参加工作年月

实际工作

年度

考核等级

2010

年度

2011年度

2012

年度

现任职务

任职时间

专业技术职务

晋升时间

2010-2012年度)

履行岗位

职责情况

申报等级

本人签名:

人事处审核意见

(盖章)

组织部审核意见

(盖章)

岗位

聘任机构

审定意见

经校岗位设置与聘任工作委员会审定通过,聘任 同志为职员岗 级岗位,聘期自 日起至 日止。

校岗位设置与聘任工作委员会主任(签章)

学校意见

学校(盖章)

附件4

绍兴文理学院院(部门)聘职员岗位竞聘申报表

参加工作年月

实际工作

年度

考核等级

2010

年度

2011年度

2012

年度

现任职务

任职时间

专业技术职务

晋升时间

2010-2012年度)

履行岗位

职责情况

申报等级

本人签名

人事处审核意见

(盖章)

组织部审核意见(限科级干部)

(盖章)

岗位

聘任机构

审定意见

经院(部门)岗位设置与聘任工作领导小组审定通过,聘任 同志为职员岗 级岗位,聘期自 日起至 日止。

院(部门)岗位设置与聘任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签章)

学院(部门)意见

(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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