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届教代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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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文理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

2015年03月30日 15:35  点击:[]

(修订稿)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充分发挥教职工在学校改革和发展过程中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完善现代大学制度,促进学校依法治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及《浙江省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定》等法律和规章,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绍兴文理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教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民主管理与民主监督的基本形式和制度,是学校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学校应建立和完善教代会制度,尊重和支持教代会依法行使职权、开展活动,自觉接受教代会民主评议和监督,认真落实教代会决议。

第三条 教代会应当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认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积极推进现代大学制度建设。

第四条 教代会和教代会代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正确处理国家、学校、集体和教职工的利益关系。

第五条 教代会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学校党委要重视教代会工作,把握教代会的正确方向,落实教代会职权,支持教代会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第六条 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第七条 教代会的职权是:

()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等重大事项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教代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审议学校上一届()教代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代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第八条 教代会行使权力的民主程序及议事规则:

(一)凡提交教代会审议的政策、方案、制度、办法和事项,均由学校相关部门起草,并将草案的指导思想、依据和风险评估报告学校党委。

(二)需提交大会审议的议题,大会筹委会应在教代会召开前将文件草案稿印发给教代会代表团,由各代表团组织代表讨论;也可由工会组织教代会代表团团长或相应的工作委员会讨论,广泛听取意见,提交大会审议。

(三)需要表决通过的议案,由草案起草部门根据大会审议意见对草案进行修改和补充,经教代会主席团或代表团团长会议审议后,提交大会表决。

(四)评议学校领导干部的民主程序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五)教代会闭会期间,凡遇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可由相关部门向校工会提出申请,由校工会负责安排议事日程,召集教代会执委会会议,组织审议并作出决定

(六)教代会在其职权范围内审议通过的事项对全体教职工具有约束力,需要变更的事项须经教代会重新审议通过,闭会期间可由教代会执委会处理,但需向下次教代会报告,予以确认。

第九条 校长定期(至少每年一次)向教代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认真对待教代会的决议和提案,尊重和支持教代会行使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职权,并督促行政职能部门将教代会的决议和提案付诸实施。

第十条 教代会要支持校长及行政依法行使行政管理的职权,教育教职工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以主人翁的责任感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十一条 教代会对学校行政领导在其职权范围内决定的问题有不同意见时,可提出建议;学校行政领导对教代会审议通过的事项有不同意见时,可提请教代会复议或协商;复议或协商后仍有不同意见,应按决定执行,同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 学校应建立健全沟通机制,全面听取教代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合理吸收采纳;不能吸收采纳的,应当做出说明。

第三章 教代会代表

第十三条 凡与学校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关系的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代会代表。

第十四条 教代会代表占全体教职工比例为10%-15%,代表比例向教学单位倾斜。

第十五条 教代会代表一般以学院、机关、直属部门等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到会教职工数必须占应到会教职工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当选的代表必须获得选举单位应到会人数的半数以上同意票。

第十六条 教代会代表的构成既要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又要体现以教学一线为主的原则,教学科研一线的专任教师代表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60%,要保证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和女教师代表,体现代表的广泛性。

第十七条 教代会代表实行任期制,任期与教代会届期相同,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八条 教代会代表向选举单位的教职工负责,接受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选举单位教代会或教职工大会有权撤换或者罢免其所选举的教职工代表。

第十九条 下列情况的教代会代表的代表资格应作相应调整:

(一)代表在任期内调往本校其他选举单位,其代表资格仍然有效,编入调入单位的代表团;

(二)代表调离学校或因其他原因长期离校不能履行代表职责,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

(三)代表不履行职责或者有违法行为的,经选举单位教职工大会无记名投票,否定票超过到会人数半数以上的应当罢免或撤换。

(四)代表依法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和聘任聘用关系,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

(五)代表任期未满退休,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

(六)代表被开除公职或被开除公职留用察看的,其代表资格自被开除之日起即行终止。

代表出现上述情况的,原选举单位应及时报校教代会执行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条 因各种原因造成教代会代表缺额时,原选举单位应按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及时补选,其程序是:

(一)原选举单位向校教代会执委会提出申请。

(二)经教代会执委会研究同意后,原选举单位按照选举程序进行选举,并将选举结果上报备案。

(三)在下一次教代会上报告有关增补及调整情况。

第二十一条 教代会代表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教代会上享有知情权、选举权、被选举权、审议权和表决权;

(二)在教代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

(三)提出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

(四)就学校工作向学校领导和学校有关机构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五)参加与代表履职相关的培训等活动;因履职活动而占用工作时间,按照正常出勤享受应有待遇;因履行职责受到压制、阻挠或者打击报复时,向教代会执委会或学校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六)教代会代表依法行使民主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阻扰或打击报复。

第二十二条 教代会代表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党和国家关于教育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增强全局意识,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积极参加教代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教代会决议,完成教代会交给的任务;

(三)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认真听取意见建议,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四)及时向本选举单位的教职工通报参加教代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评议监督;

(五)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第二十三条 教代会根据需要,可以设立特邀或列席代表参加会议。特邀和列席代表人数一般不超过正式代表总数的30%。特邀或列席代表在教代会上不具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特邀代表一般为近三年离退休的原学校党政领导、校工会主席;列席代表一般是非正式代表的学校各部门、直属单位、二级学院的党政主要领导,市级及以上民主党派主要负责人、人大代表及政协委员和上届教代会执委会暨工会委员会委员。

第四章 组织规则

第二十四条 教代会每3年为一届。期满应及时进行换届选举。

第二十五条 教代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原则上在3月份召开,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正式代表出席方可召开。召开教代会的事项列入学校年度工作计划,确保如期实施,并以教代会作为实施校务公开的基本渠道之一。

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学校工会商议提出或三分之一以上教代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代会。

第二十六条 教代会的议题,应当根据学校的中心工作和教职工的普遍要求,经教代会主席团或执行委员会审议通过,由学校工会提交学校党委研究确定,并提请教代会预备会议表决通过。

第二十七条 教代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应到会正式代表总数的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教代会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教代会表决一般采用无记名投票或举手表决方式。

第二十八条 教代会代表团按选举单位同时兼顾一定规模的原则组建,由当选代表推选出团长、副团长若干名。代表团团长的职责是:大会期间,组织代表按时出席大会,组织代表讨论、审议大会报告及有关文件,汇报代表讨论审议情况,并根据主席团安排,选派代表作大会发言,完成大会主席团交办的事项。闭会期间,及时向本单位教职工传达大会精神,贯彻落实大会决议,组织代表参加本单位的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活动,及时了解、如实反映代表和教职工的意见建议等。

第二十九条 教代会由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成员应在代表中产生,一般由学校党、政、工主要领导、代表团团长和教职工代表组成,其中教师代表应占多数。主席团候选人名单在广泛征求代表意见的基础上,由大会筹委会组织代表团团长会议酝酿产生,报校党委及市总工会批准同意后提请大会预备会议表决通过。

主席团主要职责是:主持召开大会,组织大会期间的各项活动;审议提交大会讨论通过的有关事项;主持大会的有关选举、表决事项;听取各代表团对会议议题的讨论意见和建议;起草大会决议;处理与大会相关的其他重要问题。

第三十条 根据实际需要,教代会下设执委会,设委员21名,在教代会代表中选举产生。执行委员会接受学校党委领导,向同级教代会负责,在教代会闭会期间行使教代会有关职权。执行委员会中,教师代表应占多数。执行委员会设主任和副主任各一名,由执行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酝酿选举产生,一般由学校党委分工负责联系工会的领导为主任人选,学校工会主要领导为副主任人选。

执委会委员选举办法另行制定。

执行委员会主要职责是:主持届内教代会,组织教代会有关活动;代为履行教代会职权情况向教代会报告;审议大会议题及提交教代会讨论通过的有关事项;听取各代表团对教代会议题审议的建议和意见;处理与教代会相关的其他重要问题;承担教代会工作机构的部分职责。

在教代会闭会期间,遇有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可由执行委员会联系有关专门委员会与学校有关机构协商处理,会议可邀请学校领导和有关人员参加,处理结果向下一次教代会报告。

第三十一条 教代会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设立提案、福利、三育人、权益保障等若干专门工作委员会,完成教代会交办的有关任务,专门委员会对教代会负责。专门委员会人选一般在教职工代表中产生,也可推荐少数有特殊专长的非教职工代表参加,由校工会提出建议人选,经执委会选举产生。各专门工作委员会在执委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十二条 学校所属各二级单位,应建立二级教代会或教职工大会制度。二级教代会或教职工大会在本单位范围内行使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并接受学校教代会的指导、检查和考核。

学校二级单位教代会工作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第五章 工作机构

第三十三条 学校工会为教代会的工作机构。

第三十四条 学校工会在学校党委领导下,承担以下与教代会相关的工作职责:

教代会筹备和召开期间的职责:

(一)组织开展教代会代表的选举、撤免、培训等工作;

(二)拟订召开大会的请示, 报学校党委批准;做好教代会相关的准备工作;

(三)向上级工会报告筹备情况;

(四)将教代会执委会候选人及主席团候选人建议人选报学校党委和市总工会核准;

(五)确定大会特邀代表和列席代表名单;

(六)提出各专门工作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建议名单;

(七)根据校党委批复,发出召开大会的通知;

(八)负责教代会其他组织工作。

教代会闭会期间履行的职责:

(一)整理归档教代会文件,并在教代会闭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会议有关情况报告上级工会;

(二)组织传达贯彻教代会决议,督促检查教代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组织执委会、各专门工作委员会的活动,主持或协助召开执委会、各专门工作委员会会议,为执委会和各专门委员会工作提供服务。

(四)受理代表的申诉和建议,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五)指导二级教代会工作;

(六)就教代会工作主动向学校党委汇报,与学校行政沟通;

(七)完成教代会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六章 工作保障

第三十五条 学校应当为学校工会承担教代会工作机构的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

第三十六条 学校党委要加强对教代会的领导,将教代会列入议事日程,纳入年度工作计划,定期听取和研究教代会工作情况,帮助解决遇到的实际困难,协调处理好教代会与学校行政的关系,为教代会依法履行职权创造良好条件。

第三十七条 学校行政要支持教代会工作,建立健全学校行政与教代会的沟通协商机制;为教代会代表履行代表职责提供时间保障,为“职工之家”等阵地建设提供物质保障。

第三十八条 加强教代会和工会干部队伍建设。重视工会领导班子建设,按照德才兼备、以德为先、注重实绩、群众公认的原则,把优秀干部选拔充实到工会领导岗位上来,并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工作人员。加强教代会工作人员和工会干部的教育培训,把工会干部纳入学校干部队伍建设整体规划之中。

  第三十九条 加强教代会工作制度建设。建立健全教代会代表选举制、教代会年会制,通过代表的提案、巡查、听证等方式形成教代会闭会期间代表履行权利义务的活动机制。建立审议通过学校重大事项和与教职工切身利益相关事项无记名票决制,完善教代会民主评议制度,形成教代会的民主监督机制。

第七章

第四十条 本细则经学校党委会批准,绍兴文理学院第六届教职工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审议,自正式发布之日起施行,200112月,校第二届教职工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绍兴文理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第四十一条 本细则由校教代会执委会和校工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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