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更好地发挥慈善救助在社会保障中的补充作用,切实帮助绍兴文理学院教职工和学生解决实际困难,根据《绍兴市慈善总会绍兴文理学院分会救助管理与实施办法》(绍兴文理学院院长办公室〔2025〕44号)等文件精神,通知如下:
一、救助原则
救急救难原则:以健康管理、病患救助、遭遇不幸为重点救助对象。
一事一救原则:以一次性救助为主要手段,实行一事一救、特事特议,为其生活提供帮助。
公正透明原则:逐级申报、集体审议、阳光操作,接受内部工作人员、社会各界和市慈善总会的监督。
量入为出原则:在分会年度救助款总额内控制使用,量入为出,统筹安排。
二、救助对象及期限
绍兴文理学院、附属医院、上虞分院参与绍兴文理学院“慈善一日捐”活动的工会会员,且因病或遭受其他重大变故的人员;有特殊情况需要救助的学生。实施帮扶期限为“慈善一日捐”的本次活动起,至下次活动开始止。在一个帮扶期限内,在职教职工参加“慈善一日捐”捐款,且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帮扶期限截至退休当年12月31日止。
三、救助条件
绍兴文理学院、附属医院、上虞分院教职工和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救助:
1.教职工和学生因病去世或其他意外事故去世,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已享受市慈善总会救助的除外);
2.教职工患重大疾病,当年度自负医药费(包括自费、自理和自付医药费总额)2万元及以上的;
3.教职工因灾或事故造成本人身体伤害或家庭财产损失,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4.捐赠者配偶、子女患重大疾病,当年度自负医药费(包括自费、自理和自付医药费总额)10万元及以上的;
5.其他情况需要特殊救助的。
四、救助标准
1.教职工和学生因病去世或意外事故去世,造成家庭困难的,给予一次性不超过2万元(含)救助(已享受市慈善总会救助的除外)。
2.教职工患重大疾病,年度自负医药费(包括自费、自理和自付医药费总额)超过2万元的,按不超过20%给予救助,一次性最多不超过5万元。
3.教职工因灾或事故造成本人身体伤害或家庭财产损失,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致残丧失部分劳动能力的,给予一次性不超过1万元(含)救助;致残丧失全部劳动能力的,给予一次性不超过2万元(含)救助;家庭财产重大损失的,给予一次性1万元至2万元(含)救助。
4.捐赠者配偶、子女患重大疾病,当年度自负医药费(包括自费、自理和自付医药费总额)10万元(含)至20万元的,给予一次性不超过1万元(含)救助;2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一次性不超过2万元(含)救助。
5.夫妻双方在同一年度不重复享受同一情形救助。
五、下列情形不在本办法救助范围内:
1.营养药、保健药及医疗保健器材;
2.因故意行为造成的;
3.因违法违规行为造成的。
六、救助程序
1.申请。符合条件的对象或直系亲属等提出申请,填写《绍兴市慈善总会绍兴文理学院分会救助申请表》(附件1),经分工会主席签字盖章后交校工会办公室。需随附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直系亲属等需提供户口本复印件);涉及去世的需提供死亡证明,涉及疾病困难救助的需提供医院出具的疾病诊断资料复印件和医院、药店出具的发票等材料。申请材料经分工会主席签字后于2026年1月9日前将电子稿和纸质稿交校工会办公室(行政楼西431,联系人:周婷,联系电话:88341826)
2.审批。由分会集体讨论后提出帮扶初步意见,对拟帮扶的对象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报市慈善总会。市慈善总会将救助金汇至个人(或直系亲属等)银行账户。
绍兴市慈善总会绍兴文理学院分会
2025年12月31日
绍兴市慈善总会绍兴文理学院分会救助申请表.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