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学院工会〔2014〕20号
根据上级有关部门关于工会经费的规定,在全面测算及反复听取分工会意见建议的基础上,经学校计财处、工会、教代会经审委等部门或机构的研究讨论,并报请分管工会校领导同意,现就经费独立核算单位的工会经费拨缴办法作如下规定:
一、适用对象
本规定适用对象为元培学院、上虞分院、附属医院、资产经营公司及继续教育学院等单位。
二、工会经费上解办法
各单位应按当年度本单位全体工会会员工资总额的2%上解工会经费,具体的上解办法分类如下:
(一)属学校事业编制的工会会员
1.学校计财处根据当年度市人事局核定的各单位校编人员工资总额的2%按季度代扣工会经费,其中40%上解市总工会,60%划拨学校工会账户。
2.各单位校编人员年度工资标准总额高于学校绩效工资标准的,超过部分的2%工会经费由各单位划交学校工会账户。
3.各单位自聘事业编制人员工资总额2%的工会经费按季度上解,其中40%上解市总工会,60%划拨至学校工会账户。
(二)其他工会会员
上虞分院其他工会会员的权利义务及工会经费拨缴按原办法执行,其余单位的其他工会会员工资总额2%的工会经费的40%部分由各单位按季度自行上解市总工会,30%部分按季度划拨至学校工会账户。
三、经费结算时间
各单位结算工会经费的时间为每年1月底。
四、其他事项
(一)各单位事业编制人员的工会福利统一纳入校工会财务;暑期疗休养经费由学校确定标准,参照校本级在编人员现有模式(暑期疗休养经费由学校和校工会共同承担,学校承担78%,工会承担22%),各独立核算单位事业编制人员暑期疗休养经费,由校工会承担22%,其余78%的经费承担、列支方式分别明确如下:
1.元培学院自行承担,在本单位的工会费中列支。
2.上虞分院自行承担,在本单位的工会费中列支。
3.附属医院自行承担,在本单位的工会费中列支。
4.资产经营公司的餐饮中心及物业中心的校编人员由学校承担,在学校的工会费中列支。
资产经营公司(除餐饮中心及物业中心)的校编人员自行承担,按企业财务制度规定列支。
5.成教学院自行承担,先由校工会垫付,年终统一结算收回。
(二)其他工会会员福利按原办法执行。
缴纳工会经费是各单位的法定义务,是会员在工会组织内部享受权利的物质基础,同时也是学校工会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单位要依法依规足额及时缴纳。教代会经审委将不定期对各单位的工会经费缴纳情况进行督查、指导。
本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实施,由校工会负责解释。
校工会
校计财处
校教代会经审委
2014年12月6日
备注:根据《工会法》及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的解释,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和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