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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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文理学院工会工作条例(暂行)

2003年04月30日 16:32  点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发挥工会在学校教育事业中的作用,据《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和校党委《关于加强工会工作的若干意见》,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工会是教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是教职工合法权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绍兴文理学院工会(以下简称校工会)是中国科教文卫工会的一个基层组织。
第三条 校工会在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的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 “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为指导, 依照《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履行工会的职能,发挥党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第四条 校工会要维护学校行政集中统一的指挥权,协助和支持行政完成各项任务;同时要维护教职工群众的民主权利,监督行政正确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校工会要支持学校改革,在维护学校总体利益的同时,维护好教职工的具体利益,调动教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为培养高素质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 办好绍兴文理学院服务。

第二章 任务和职责

第五条 团结和教育教职工学习贯彻党的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提高自身的思想道德和文化技术素质。
第六条 围绕学校中心工作,发动和组织教职工积极参与学校的改革,努力完成学校的教学、科研、生产、管理服务工作和各项任务。重视师德建设,强调为人师表,推进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工作。
第七条 承担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工作机构职责,负责教代会日常工作。
第八条 动员和组织教职工参加学校民主管理,依法维护广大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受理教职工的合理申诉,参与调解处理与教职工利益有关的争议问题。
第九条 关心教职工生活,全心全意为教职工服务,协助学校行政做好教职工住房、医疗保健及教职工的集体福利事项。
第十条 开展有益于教职工身心健康的文娱、体育、休养等活动,丰富教职工的精神文化生活。
第十一条 维护女教职工合法权益,同歧视、虐待妇女的现象作斗争,针对女教职工的特殊权益,依法做好保护工作。
第十二条 做好工会财务工作,收好、管好、使用好工会经费,管理好工会财产。
第十三条 以“想着教职工,为了教职工”作为工会工作理念,加强工会自身建设,健全工会民主制度;组织工会理论研究,培训工会各级干部;做好工会先进集体和个人的评选、表彰工作,以及新会员的接收教育工作,把工会建成“教职工之家”。

第三章 组织建设
第十四条 校工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十五条 校工会对校工会会员代表大会负责。会员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三年。大会闭幕期间由校工会委员会主持日常工作。校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与校教代会同时进行,其职责是:
(一)审议和批准校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二)讨论并决定校工会的重大事项。
(三)选举校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
(四)实行校工代会、教代会一体化,履行教代会的职责。
第十六条 校工会委员会一般由15~17人组成,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设主席1人、副主席1~2人,由校工会委员会选举产生,报校党委和市总工会批准,任期三年。校工会下设办公室。
第十七条 校工会主席职责:
(一)对外代表校工会。
(二)主持工会委员会工作。定期召集和主持工会委员会会议,讨论决定工作计划、工作总结、评选先进、财务预决算、会员代表大会和教代会筹备工作;组织实施工会委员会决议。
(三)代表教职工参加学校有关重要会议,参与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重大事项的决策。
(四)主持召开教代会代表团长会议,贯彻教代会决议。
(五)指导和帮助院系分工会开展工作。
(六)校工会副主席分管工会有关工作,协助工会主席开展各项工作。
第十八条 校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由主任一名和委员若干名组成,任期三年,其职责是负责审查工会经费的合理使用,定期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并接受代表监督。
第十九条 院(系)分工会委员会由院系(馆、机关、公司)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三年。分工会委员会一般由3~5人组成,选举主席1人、副主席1人。分工会接受同级党组织和校工会双重领导,以本单位党组织领导为主,承担二级教代会(或教职工大会)的工作机构职责。一般以系、学科、处室、中心等基层单位建立工会小组,选举组长1人。工会小组在分工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十条 工会干部条件: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密切联系群众,能反映群众的呼声;热心为教职工服务;具有较强的民主意识和开拓创新精神,受到群众的拥护和信任。
第二十一条 分工会主席根据学校规定参加学校重要的中层干部会议,参加或列席院(系)会议和院(系)中心组学习,做到源头参与。各学院(直属系)可据具体情况给予分工会主席(常务副主席)20—40学时工作量补贴。
第二十二条 校工会委员会的产生:
(一)校工会换届前,应向学校党委和市总工会书面报告,经批准,方可换届。
(二)校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由校工会会员代表大会,经无记名差额选举产生。
(三)校工会主席、副主席由校工会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选举产生。
(四)校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主任,由校工会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选举产生。
(五)校工会委员、主席、副主席、经审委员、主任的选举结果,经校党委审核,报市总工会批复后,由校党委转发批复文件。
(六)校工会办公室主任,由校工会提议,校党委审核批准后确定。
第二十三条 分工会委员会的产生:
(一)分工会换届前,应向本单位党组织和校工会书面报告,经批准后,方可进行换届。
(二)分工会委员会由本单位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经无记名差额选举产生。
(三)分工会委员、主席、副主席的选举结果,经党总支审核,报校工会批复,由各党总支发文公布。
第二十四条 各级工会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满不随意调动工作。因工作需要调动时,应事先征得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同意。各级工会组织要关心工会干部的思想、学习和生活,支持他们工作,保障工会干部依法履行职责。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经广泛征求会员意见,校工会委员会审议通过,校党委批准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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