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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文理学院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

2015年03月30日 15:43  点击:[]

(修订稿)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学院二级民主管理的权利,充分发挥教职工办学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完善现代大学制度,进一步加强基层民主建设,提升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质量、实效和水平,根据《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浙江省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定》和《绍兴文理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二级教代会)是学校所属二级单位召开的教代会,是学校实行二级民主管理的重要形式,是同级党组织领导下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参与本单位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形式和基本制度,是院务公开的基本形式和主要载体,是二级单位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级教代会在同级党组织领导下开展工作,接受校教代会执委会及校工会的指导和检查,并按规定程序行使职权。

第三条 教职工人数80人及以上的单位建立二级教代会制度,教职工人数80人以下的单位建立由全体教职工参加的教职工大会制度,教职工大会的性质、职权和要求与二级教代会相同。

第四条 二级教代会应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贯彻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的有关规定,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教职工个人三者利益关系,保障和发挥教职工在参与本单位重大决策、维护合法权益和监督本单位工作等方面的权利和作用。

第五条 二级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第六条 二级教代会在本单位范围内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建议权。听取学院发展规划、师资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听取学院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审议学院上一届(次)教代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权。讨论通过学院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院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等办法;讨论学院与分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二级教代会以无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履行审议通过权。

(三)评议监督权。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院领导干部;通过多种方式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院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二级教代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第七条 二级教代会要支持本单位行政负责人依法行使行政管理的职权,教育教职工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团结和动员教职工积极投身于本单位的改革,以主人翁的责任感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三章 教代会代表

第八条 凡与学校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学校下属单位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关系的教职工,均可当选为二级教代会代表。

教代会代表一般以学科(系、部门)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教代会代表占全体教职工的比例为:教职工人数80200人的,代表比例为30%-50%;教职工人数201-500人的,代表比例为15%-30%;代表总数不能少于20名,代表的构成既要体现广泛的代表性,又要体现以教学、科研为主,教师代表名额一般不低于代表总数的60

第九条 二级教代会代表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代表在任期内调离本单位、退休或因其他原因不能履行代表职责时,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单位可依照规定程序另选他人替补。

第十条 教代会代表的权利参照《绍兴文理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

第十一条 教代会代表的义务参照《绍兴文理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

第十二条 二级教代会根据需要,可以设立特邀或列席代表参加会议。特邀和列席代表人数一般不超过正式代表总数的30%。特邀或列席代表在教代会上不具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特邀代表一般为近三年内离退休的原单位党政领导、分工会主席;列席代表一般为非正式代表的单位党政班子成员,民主党派负责人,区(县)级及以上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上届分工会主席等。

第四章 组织规则

第十三条 二级教代会每3年为一届,二级教代会换届与分工会换届同步进行。届内实行年会制度,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每次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正式代表到会方能召开。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如期开会,应向代表说明原因并取得多数代表同意,同时向学校工会报告。遇到特别重要事项,经本单位党政工联席会议研究或三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可临时召开教代会会议。会议形成的决议和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及有关方案,都要进行表决。会议表决应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和表决须有应到会代表半数以上同意方为有效。

第十四条 二级教代会设大会常设主席团,作为二级教代会的常设机构。其主要职责参照《绍兴文理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常设主席团成员必须是教代会正式代表,由本单位党政负责人、分工会主席、各代表小组组长和教职工代表组成,并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在民主推荐、协商的基础上,经换届大会预备会议举手表决,应到会代表半数以上同意方能当选。

第十五条 二级教代会以学科(系、部门)为单位或由几个学科(系、部门)联合组建代表小组,由代表民主选举组长。组长的职责是:大会前征集汇总提案;大会期间组织本组代表认真讨论、审议大会议题及提交教代会讨论通过的有关事项;必要时选派代表在大会发言;闭会期间向教职工传达贯彻会议精神,反映广大教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参与本单位的民主管理,完成大会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十六条 实行二级教代会预报告和会议情况报告制度,二级单位就召开教代会的组织形式、日程安排、中心议题等事项,于召开教代会预备会前一周向校工会书面报告。并将会议相关文件和材料于教代会闭会后一周内送校工会备案。

第十七条 二级教代会的议题,应根据学校和本单位的中心工作,针对本单位改革、发展、管理方面的问题和教职工迫切关心的问题,在广泛听取教职工意见的基础上,经大会常设主席团审议后,提交大会通过。

第五章 大会筹备

第十八条 二级教代会的筹备工作在同级党组织领导下进行。教代会换届时,应成立换届筹备工作小组,负责换届工作及换届会议的筹备;届中会议由大会常设主席团负责筹备。换届筹备工作小组成员一般由党政负责人、分工会主席、办公室主任、教师代表组成,分党委(党总支)负责人任组长。具体要做好下列工作:

(一)教代会换届时制定代表选举、主席团和代表小组组建的方案,组织代表选举,审查代表资格,进行代表培训。

(二)拟定大会中心议题、议程及日程安排,组织会议文件的起草工作,确定特邀代表和列席代表人选。

(三)做好会议组织、宣传、会务、协调工作,征集教代会提案。

(四)做好有关沟通工作,会前就有关需提交大会讨论、审议、通过或决定的文件、方案,广泛征求教职工意见,并供行政进行修改和完善。

第十九条 教职工代表的产生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由筹备组具体制定代表选举的方案,方案内容包括:代表人数、组成比例、选举单位划分、代表名额分配、选举办法和具体工作要求。

(二)召开全体教职工大会,由分党委(党总支)作换届动员,对代表条件提出要求,分工会布置具体工作。

(三)各选举单位召开会议,根据所分配的代表名额和条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代表。超过应到会教职工总数半数以上同意方能当选。

(四)选举结果报筹备组后,进行代表资格审查。审查当选代表是否是与学校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学校下属单位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关系的教职工,是否符合民主选举程序、民主集中制原则和代表条件。资格审查有效后,应进行公示。

(五)届中代表出现缺额,常设主席团可根据情况确定是否需要补选。补选代表的条件和程序与选举代表相同。

第二十条 换届筹备工作小组应有计划地对代表进行培训,着重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现代科学管理知识以及民主管理的理论和方法等。

第六章 教代会提案

第二十一条 建立健全二级教代会的提案征集、处理制度。

提案每年征集一次,提案征集在每次教代会召开前1个月开始进行,并限定截止日期。由换届筹备工作小组发出通知,明确提案征集的具体要求。超过截止时间收到的提案一般作意见、建议处理,不再进入提案办理程序。

提案人须是本届教代会代表,每件2位或以上正式代表作为附议人,所有提案均须提案人和附议人亲自签名方为有效。

代表可以对涉及学院改革、发展、稳定等全局性工作提出具体建议,也可以对教职工普遍关心的其他重要事项提出意见。

第二十二条 各二级单位要认真处理和落实代表提案,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提案审议。提案征集程序结束后,由行政办公室对提案进行初审,初审内容为提案格式是否规范,是否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初审合格后报筹备工作小组。

(二)提案登记。立案的提案应分类登记,由学院办公室主任签署意见后,由行政领导或学科(系、部门)处理承办。

(三)提案办理。二级单位行政接到提案后,应在规定时间内作出解答或提出处理意见。要做到条条有答复,件件有落实,不断提高代表对提案处理的满意率。处理意见和落实情况应通过书面形式反馈给提案人,并认真听取提案人对处理结果的意见。

第二十三条 常设主席团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和督促。所有提案处理完毕之后,提案表及处理结果情况记录应存档备查。办公室主任应在下次教代会上,对立案提案的处理(落实)情况及本次提案征集情况向大会报告。

第七章 大会召开

第二十四条 二级教代会换届时应召开由全体代表参加的预备会议。主要议题为听取筹备工作报告;代表资格审查报告;通过大会议程;通过大会主席团名单以及需要通过的其他事项。预备会议表决一般采用举手表决方式。

第二十五条 每次大会召开,行政主要负责人作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工作报告,分工会主席和办公室主任作工会工作报告和提案工作报告。组织代表进行分组讨论,审议大会议题及提交教代会讨论通过的有关事项,并安排分组讨论汇报或大会发言。大会最后要形成经代表表决通过的决议。大会闭幕后,及时做好大会精神的宣传和贯彻落实工作。

第八章 工作机构

第二十六条 分工会是本单位二级教代会的工作机构,主持本单位民主管理的有关事务,在同级党组织的领导下做好下列工作:

(一)制定召开二级教代会的方案,提出二级教代会议题、议程的建议,主席团成员的建议人选,征集和整理提案,会同党政共同做好大会的筹备工作。换届时组织教职工选举代表。

(二)大会闭会期间,传达贯彻大会精神,督促检查大会决议和提案的落实,开展各种民主协商活动,并向同级党组织汇报教代会工作。

(三)向教职工进行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宣传教育,维护和代表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教职工的民主权利,接受和办理教职工代表的建议和申诉。

(四)分工会主席参加有关本单位发展或与教职工利益相关的院务会议(行政办公会议)或党政联席会议。源头参与本单位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五)总结民主管理经验,探索新形势下民主管理的新途径,开展民主管理的理论研究,提高民主管理水平。

(六)填报会议报告表,做好教代会建档工作,认真完成分党委(党总支)和大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章 二级教代会的领导

第二十七条 二级单位分党委(党总支)要切实加强对本单位教代会和分工会的领导,要把二级教代会工作列入年度工作计划,每年至少专题研究一次教代会、分工会工作,把学校和本单位党政的工作思路通过二级教代会的民主决策,转化为广大教职工的实际行动。

第二十八条 二级单位的行政领导应尊重和支持二级教代会在职权范围内参与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要定期向二级教代会报告工作,认真落实二级教代会的决议,及时答复、认真处理和落实二级教代会的各项提案、代表意见和建议;要为二级教代会开展工作提供人、财、物等方面的必要条件。

第二十九条 学校将加强对二级教代会工作的考核和检查。把二级教代会工作纳入党政主要领导岗位责任目标和学院的年度工作任务,并将考核评价结果作为考核二级单位党政班子工作业绩和学院年度工作综合考评的重要内容和依据。

第十章

第三十条 本细则适用学校下属各学院二级教代会,校机关、图书馆、资产经营公司、附属医院、独立学院等二级教(职)代会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报校党委批准,经学校第六届教职工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审议后实施。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由校教代会执委会和校工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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