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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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文理学院章程

2015年03月30日 15:41  点击:[]

(草案)

绍兴文理学院是经教育部批准的一所普通全日制综合性高等学校。学校的办学历史可追溯到1909年创办的山会初级师范学堂。1996年绍兴师范专科学校与绍兴高等专科学校等合并建立绍兴文理学院。2000年绍兴卫生学校、上虞师范学校、绍兴市城乡建设职工中等专业学校相继并入。2013年被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为硕士学位授予单位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依法自主办学,建立现代大学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和规章,制定本章程。

浙江省 第二条 学校名称:绍兴文理学院,英文译名:Shaoxing University,英文缩写:SU,学校网址:http://www.usx.edu.cn,学校法定住所: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环城西路508号。

第三条 学校是非营利性事业单位,由浙江省人民政府和绍兴市人民政府共同举办、共同管理。学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校长为学校法定代表人。

第四条 学校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为基本职能,遵循崇尚学术、师生为本的办学理念;坚持质量为重、人才为本、特色为上、协同为要的发展方针;构建地方特色鲜明、文理工管为主干、体现综合性大学优势的学科体系,致力于建成高水平的地方综合性大学。

第五条 学校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能力为重,着力增强受教育者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培育张扬个性、追求卓越的人才培养特色,努力造就德智体美全面发展、适应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的高级应用型专门人才。

第六条 学校的主要教育形式为全日制学历教育,适当开展适应地方发展需要的继续教育,积极开拓中外合作办学。学历教育以本科生教育和研究生教育为主,根据社会需要和国家政策,依法确定和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

第七条 学校校训是“修德求真”。

第八条 学校校庆日为每年1027日。

第九条 学校校徽、校旗和校歌由学校根据需要制定,经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二章 举办者与学校

第十条 举办者根据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依法决定学校的设立、变更和终止。确定学校管理体制,按干部管理权限选任校级领导,检查学校贯彻执行国家政策情况,指导学校制定发展规划和依法自主办学,规范、监督学校办学行为。

第十一条 举办者维护学校合法利益,保障学校的办学自主权和独立开展法人活动的权利,为提高学校办学水平和层次提供必要的办学条件、经费投入和政策支持。

第十二条 学校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国家法规和学校章程自主办学;

  (二)制定并实施事业发展规划;

  (三)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和行政管理、国际交流合作等活动;

  (四)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制定并实施招生方案,自主调节招生比例;

  (五)授予受教育者学士、硕士学位;

  (六)自主设置内部机构,确定人员配备和任免机构负责人;

  (七)招聘、管理和使用教职工;

  (八)确定内部收入分配办法;

  (九)筹集、管理和使用学校经费、资产;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 学校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应的 (一)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政策;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据章程履行各项职能;

  (三)维护受教育者、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执行国家教育收费规定,规范使用办学经费;

  (五)接受举办者指导、监督、评估和考核;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生

第十四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接受学校培养的受教育者,分为具有学校学籍的学生和不具有学校学籍的学生。

本章程定义的学生为具有学校学籍的中国学生和海外留学生,其依章程的规定享有权利、履行义务。不具有学校学籍的学生,由学校或学校授权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另行制定相关规定。

第十五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校教育,平等利用学校公共教育资源,参加学校教育教学、学生社团、社会实践以及文化体育等活动;

(二)公正获得思想道德、综合素质、学业成绩等方面的评价,达到学校规定学业标准的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按照相关规定获得各级各类荣誉称号、奖励等;

(三)知悉学校改革发展以及其他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处理以及涉及自身利益的决定,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的行为,表达异议,提出申辩、申诉或依法诉讼;

(五)学校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六条 学生履行下列义务:

(一)珍惜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二)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尊敬师长,努力学习;

(三)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四)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教学设备和生活设施;

(五)学校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七条 学校引导学生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和文化体育设施及相关服务。学校为在学习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帮助。

第十八条 学校依法建立学生权益保护机制,维护和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第十九条 学校保障和支持学生通过学生代表大会及其它途径依法参与学校管理。

第四章 教职工

第二十条 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二十一条 学校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据有关规定合理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并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进修、培训等机会和条件;

(二)公正获得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的评价,并按照相关规定获得各级各类荣誉称号、奖励等;

(三)知悉学校改革发展以及其他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四)对职务聘用、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提出申诉,对学校侵犯其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五)学校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二条 学校教职工履行下列义务:

(一)珍惜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二)遵守学校规章制度,爱岗敬业,尊重、爱护学生;

(三)恪守职业道德,遵守学术规范;

(四)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教学设备和生活设施;

(五)学校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三条 学校依据精简、高效的原则定编定岗,按程序公开招聘和选拔各类人才。

第二十四条 学校对教职工实行聘用制度。学校对教职工定期进行年度或聘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各类人员聘用、晋升、流动、确定绩效工资和奖惩的依据。

第二十五条 学校依据自身发展水平,逐步提高教职工的福利待遇,改善教职工生活与工作条件。学校建立教职工权利保护与救济制度,教职工通过学校工会、教职工代表大会等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第五章 内部治理结构

第一节 党委、校长

第二十六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绍兴文理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第二十七条 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学校党委的主要职责: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校园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学校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学校党委由中国共产党绍兴文理学院党员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党代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党代会闭会期间,其职责由党委会履行,党委会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会根据其议事规则履行职责。

中国共产党绍兴文理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依据党的章程和党内法规履行职责,推进预防和惩治腐败体系建设,保障学校事业健康发展。

第二十八条 校长是学校的行政负责人,校长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学校的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校长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提高办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办出学校特色;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年度工作和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年度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由校长召集并主持,校长办公会议依其议事规则履行职责。

第二十九条 学校根据精简、统一和效能的原则,设置党政职能机构、保障服务机构和其它机构,各机构根据学校规定履行管理、保障和服务等职责。

第三十条 学校附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依据法律和学校规定实行相对独立的运营与管理。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三十一条 学校设立理事会,为办学咨议机构。理事会由举办者、资助学校办学的理事单位、著名校友、社会贤达、校外著名专家以及学校领导和师生代表组成,由学校提名设立理事长一名,副理事长若干名。理事会的主要职责:

(一)就学校发展目标、战略规划、学科建设、专业设置、年度预决算报告、重大改革举措、学校章程拟定或者修订等重大问题进行决策咨询或者参与审议;

(二)参与审议学校开展社会合作、校企合作、协同创新的整体方案及重要协议等,提出咨询建议,支持学校开展社会服务;

(三)研究学校面向社会筹措资金、整合资源的目标、规划等,监督筹措资金的使用;

(四)参与评议学校办学质量,就学校办学特色与教育质量进行评估,提出合理化建议或者意见。

第三十二条 理事会按其章程运行,建立例会制度,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也可召开专题会议,或者设立若干专门小组负责相关具体事务。

理事会每届任期一般为5年。

第三节 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三十三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校的最高的学术决策、评定、审议与咨询机构。学术委员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其章程,按章程组建、运行并履行职责。

学术委员会委员由本校有代表性的学术人员组成,实行任期制,任期4年。委员候选人须经各学科组织民主推选产生,相关学院审核后提交校长办公会议审定,由校长聘任。

学术委员会可就学科建设、教师聘任、教学指导、科学研究、学术道德等事项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具体承担相关职责和学术事务。

第三十四条 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为学校学位工作的审议机构。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依照学校学位授予的有关规定履行职责,审核并决定授予、不授予或撤销学位事宜。

第四节 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

第三十五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主要职责: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等重大事项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应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教职工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是教代会闭会期间的常设机构,负责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执委会秘书处设在工会。

学校建立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第三十六条 学生代表大会是全体在校学生行使民主权利和参与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学生代表大会的主要职责:

(一)审议学生代表大会章程及修改草案;

(二)审议上一届学生代表大会委员会工作报告;

(三)讨论学校与学生权利有关的重大改革方案和重要规章制度;

(四)收集和反映学生代表对学校工作提出的建议和意见;

(五)讨论和决定应当由学生代表大会决议的其他重大事项;

(六)选举学生会、研究生会、学生社团等学生组织的领导机构。

第三十七条 学校依法设置工会、团委等群众组织机构。各群众组织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依法履行各自的职责。

第五节

第三十八条 学院是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的具体组织实施单位,学校根据实际需要设置若干学院。

第三十九条 学校实行校院两级管理。本着事权相宜和权责一致的原则,在人、财、物等方面规范有序地赋予学院相应管理权,指导和监督学院相对独立地自主运行。学院的主要职责:

(一)编制学院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拟定和实施教学、科研和管理等组织机构设置方案;

(三)负责学院师资队伍建设,包括人才引进、师资培养、教职工业绩考评与奖惩等;

(四)负责学院的学科与专业建设,拟定和实施人才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

(五)负责学院人才培养,做好学生课堂教学、考试测试、实验实训、实习见习、学科竞赛、科学研究和专业思想教育等工作;

(六)负责学院各专业招生计划编制和毕业生就业工作;

(七)负责学院学术研究和科技开发工作,制定和组织实施科研发展规划;

(八)开展学院对外交流、合作办学;

(九)做好学院安全稳定工作;

(十)负责学院资产和财务管理;

(十一)行使学校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条 院长是学院行政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教学、科学研究、行政管理和其他工作,定期向教职工或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第四十一条 学院党委(党总支)负责学院思想政治工作和党的建设,保证学校党委决定的贯彻执行,支持院长履行其职责。学院党委(党总支)的主要职责:

(一)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学校各项决定,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监督保证作用;

(二)支持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自主负责地开展工作;

(三)加强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反腐倡廉建设和制度建设。具体指导党支部开展工作;

(四)领导本学院的思想政治工作;

(五)做好党员干部的教育和管理工作;

(六)领导学院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

第四十二条 学院实行党政共同负责的领导体制,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是学院议事决策的主要形式。党政联席会议的主要议事范围:

(一)传达上级和学校的重要文件、会议精神及各项决定,研究贯彻实施的办法和措施;

(二)本学院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工作的重大改革方案;

(三)提出学科组织、实验室等的设置与调整建议;

(四)下属部门负责人的聘任、免职建议,教职工的考核、聘任、职务晋升及奖惩等事项;

(五)公派出国留学,人员的引进调出,业务骨干的选拔、培养等人事管理事项;

(六)年度经费预算、招生计划、就业工作等事项;

(七)审议内部绩效考核办法及分配细则;

(八)其它需要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成员由学院院长、党委(党总支)书记、副书记、副院长和工会主席等组成。

党政联席会议主持人根据会议内容确定,涉及党委(党总支)的工作事项由党委(党总支)书记主持,涉及行政的工作事项由院长主持,属于党政工作交叉性质的事项由党委(党总支)书记和院长协商确定主持人。

第四十三条 学院设立学术委员会,学院学术委员会是学院的学术决策、评定、审议与咨询机构,接受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按学校相关规程履行职责。学院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审议学科、教学、科研、人才队伍等重要事项;

(二)听取学科组织负责人关于本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的报告;

(三)负责学术水平和成果评定;

(四)负责学位和学术荣誉授予;

(五)负责本学院学风维护和学术道德建设有关工作。

学院学术委员会组成人员不少于7人,成员由学院院长、学科组织负责人、正高职称学术人员代表组成。学院学术委员主任由学院院长担任。

第四十四条 学院建立二级教代会制度。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主要职责:

(一)听取并审议学院发展规划、涉及学院重大改革和重要事项的报告;

(二)讨论通过学院的分配、福利方案;

(三)审议教职工切身利益相关的规章制度;

(四)审议学院工作报告和经费预决算报告;

(五)党政联席会议提交的需要教职工大会审议和通过的事项。

第四十五条 学校根据需要设立若干独立建制的教学、研究机构等,享有与学院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节 学科组织

第四十六条 学院根据实际需要建立学科组织。学科组织为实体性的学术组织,专职学术人员必须参加一个学科组织。

第四十七条 学科组织的基本职责:依据本学科的学术资源,承担和完成学院安排的学科建设、专业建设、教学研究、课程建设、团队建设等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的学术任务。

第四十八条 学科组织按相关规程组建,在学院领导下运行,实行主任负责制。主任实行任期制,内部实行民主管理。

第四十九条 学校对学科组织提供指导和服务。

第六章 资产、财务、后勤

第五十条 学校资产是指依法由学校占有、使用、收益,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以及依法认定为学校所有的其他权益。学校对拥有的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第五十一条 学校资产配置以发展规划和年度事业计划为基本依据,坚持财政平衡可持续发展。学校建立资产管理制度和机制,坚持勤俭办学,不断提高资产使用效益,建设节约型校园。

第五十二条 学校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拨款、事业收入,还包括其他多种渠道筹措的办学经费。

第五十三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建立内部控制制度、经济责任制度、财务信息公开制度等监督制度,主动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财务监督,确保资金安全运行。

第五十四条 学校不断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为教职工和学生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优质、安全、便捷的后勤保障服务。

  第五十五条 学校不断完善基础设施、信息技术设施以及自然和人文景观设施,建设平安校园、数字校园、生态校园和文化校园。

第五十六条 学校保护并合理利用校名、校誉和校有知识产权。

第七章 校友与社会服务

第五十七条 校友包括曾在绍兴文理学院及前身学习或工作过的学生和教职工,被学校授予各种荣誉学位和荣誉职衔的各界人士。

学校设立负责校友工作的专门机构,关心、支持校友发展,促进校友之间、校友与学校之间、校友与社会之间的交流与合作。学校鼓励校友通过各种方式支持学校建设、维护学校声誉和权益,珍惜校友对母校的回馈作为。

校友总会是由校友依法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其宗旨是加强校友之间及校友和学校之间的联系,促进学校与社会的合作。学校支持校友总会工作,为校友总会的发展提供必要的保障。

  第五十八条 学校依法设置教育基金会,争取社会捐赠,筹措资金,资助学生成长,支持学术研究,促进学校事业发展。

第五十九条 学校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加强与其他高等学校、科研机构、政府部门、行业组织、企事业单位的交流与合作,开展合作办学、合作研究、技术开发、社会服务等工作。

  学校鼓励和支持依法设立的社会学术团体在学校设立工作机构,各工作机构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及其章程开展工作。

第六十条 学校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评价,依法主动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发布办学信息。

第六十一条 学校与自然人、其他组织之间依法订立和履行合同。未经校长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学校名义订立合同。

第八章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经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长办公会议审议和学校党委会审定通过后,报教育厅核准,教育部备案。

  第六十三条 学校章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予修订:

  (一)章程依据的法律、法规发生重大变化;

  (二)学校的举办者发生更替;

  (三)学校发生合并、分立、更名等变化;

(四)学校发展目标、管理体制发生重大变化;

  (五)其他应修订章程的情形。

  修订程序应与制定程序一致。

  第六十四条 章程是学校制定其他规章制度的基础,学校其他规章制度不得同章程相抵触,否则无效。

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六条 本章程自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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